2025年1月2日,新亞製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亞製程,代碼:002388)發布《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查明,新亞製程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新亞製程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2年10月8日,新亞製程通過支付保理業務款項的方式對外轉出26,642萬元,資金經劃轉,最終用於時任實際控製人、董事徐琦及其關聯方,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8.51%,相關款項2022年底轉回。2023年1月,新亞製程以同樣方式轉出被占用資金,涉及本金27,139.32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二、新亞製程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導致相關定期報告虛增利潤總額。 新亞製程未能恰當計量對深圳市新中教係統集成有限公司應收賬款的預期信用損失,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導致2022年年報、2023年半年報分別虛增利潤總額1,866.62萬元、858.48萬元,分別占當期利潤總額的30.83%、
50.54%,公司2022年年報、2023年半年報相關財務數據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故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對新亞製程、徐琦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各處以罰款。
同時,新亞製程表示:此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事項主要涉及原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方。該事項發生後,公司已於2023年2月發生實際控製人變更。此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事項,2024年4月29日,公司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發布《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相關定期報告更正的公告》。
之前,2024年1月11日,新亞製程發布《關於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關於公司原實際控製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2024年4月30日,新亞製程發布《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相關定期報告更正的公告》。2024年11月12日,新亞製程發布《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於新亞製程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新亞製程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
宋一欣律師認為,新亞製程案的索賠條件為:2022年10月8日至2024年1月10日間買入新亞製程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並在2024年1月11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範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後,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於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餘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