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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2021年衡陽市籃球聯賽 ⠠(1)
- 2、為什麽要由議法機關簽署國際合作
- 3、肖永平的人物業績
2021年衡陽市籃球聯賽 ⠠(1)
您好,歡迎關注。希望與您一起,在民間籃球的世界裏,分享市井文化的百昧人生。
2021年衡陽市籃球聯賽⠠⠠ (1)
《 拚搏是為了風光的人生 》
聯賽滄桑,見證了無數球員成長。區域聯防,使外線飄逸投籃隨了舊時光;緊逼堵住了猖狂,卻將後仰投籃逼成了時常;暴力與美突破上籃,誰知圓了多少青春夢想。
今晚,在市體校籃球館舉辦的兩場比賽,拉開2021年衡陽市籃球聯賽(平湖聯賽)的帷幕。
第一場,由去年聯賽的丙組季軍萌酷寶隊迎戰張衛領銜的星火青聯隊。
星火青聯隊是平湖聯賽中的一支資深球隊,團隊裏的多數主力隊員年齡稍微有點偏大。過去,多次獲得過聯賽的好名次,且隊風向上,努力拚博,深受球迷們所喜愛。
新貴萌酷寶隊的領隊肖永平先生表示:由於今年的球隊成員有較大幅度的變動,目前,存在著磨合適用期,水平發揮將會有所波動。
但是,視“永不言棄,努力拚博”精神為隊魂的萌酷寶隊,將會一如既往地保持高昂的鬥誌,懷揣著鍛煉身體,以球會友的平常之心,認真打好每一場比賽。
比賽結果:
萌酷寶隊68 :55星火青聯隊。
第二場,由去年甲組季軍熊貓籃球隊對陣乙組殿軍中國黃金隊。
在今年的聯賽報名表上,中國黃金隊顯示出了業餘籃球聯賽的豪華陣容。我們期待著衡陽. 中國黃金隊走的更高和更遠。
隊容煥然一新的熊貓籃球隊,年輕的運動健兒麵對強悍的衡陽. 中國黃金隊毫不怯場,敢於亮劍,可謂初生的牛犢不怕虎。
雙方的比賽,上半場一直處於緊張和焦灼的狀態,由球星盧佳寧、張祥等組合在比賽中一直牽著比賽的節奏,但是,比分也一直被咬得很緊。
匆忙趕到比賽場地的陳傑,在第三節上場後,局麵立馬大為改觀。開局短短的幾分鍾,一次前場二次籃板、二記蓋幅、四次後場籃板……
當2.03m的陳老師在場上完全占據空間後,即刻便遏製了熊貓籃球隊的快攻打法。
最終衡陽. 中國黃金隊以83;68完勝了熊貓籃球隊。
隊員數據:
衡陽. 中國黃金隊:
1號蔡嘯19分、7籃板、1助攻、3搶斷、1個三分球;
7號陳佩翔18分、8籃板、12個三分球;
張祥17分、5籃板、1助攻、1搶斷;盧隹寧19分、7籃板、4助攻、2搶斷、1蓋帽、1個三分球。
熊貓籃球隊:
4號43分、4籃板、2助攻、1搶斷、2個三分球;
9號13分、2籃板、2助攻、1搶斷、1個三分球。
眾多的球迷在現場以及(我奧籃球)的平台觀看了揭幕戰。曆經了八年的聯賽,至今還能夠讓廣大的球迷牽腸掛肚,意猶未盡,確實很不容易。
冠名為衡陽市(建滔裕花園杯)男子籃球聯賽, 共有46支青年隊和16支中年隊報名參賽。
為了增強比賽的激烈程度,提高聯賽的競技水平,吸引更多的球迷前來觀賽。組委會將青年隊分為甲乙級混編隊、丙級隊二個級別來進行競賽。
主賽場設在平湖公園全民健身活動中心東籃球場,雨天則安排在室內場所進行比賽。
普通積澱偉大,平凡成就非凡。聞名遐邇的平湖聯賽,其簡陋的場地和接地氣的氛圍使人印象深刻。多少與其相遇過的球友們,不論是身處異地他鄉還是日深月久都不會忘卻聯賽的經曆和故事。
“ 民間聯賽,快樂籃球 ”,追根溯源、前承後繼的初衷就是讓每一個有夢想的籃球人舍得一身汗,練成一顆丹心,成為一個身心健全的人。
春花秋月,夏蟬冬雪。
三千多個風和日麗的情愫,早已鑲嵌在籃球人的靈魂深處,至今依舊使人心馳神往。九年,一個不長不短的跨度,看似不長,卻足以讓一個呱呱嬰兒變成一個懵懂的孩童,足以讓一個滿懷熱血的中年人步入人生的晚年。
風景一茬又一茬更新,
賽事一季又一季傳承;
讓生命怒放,是籃球人共同的心聲,堅持和努力、拚搏和奮鬥築成了球友們超越平凡的力量,承載著對生命尊重和對幸福的追求,構成了我們市井人家平凡而快樂的生活。
無籃球不兄弟,籃球人又一次相遇在平湖的賽場上,運球推進、配合防守、擋拆掩護;出汗練身、切磋球藝……
“ 我沒有路,但我知道前進的方向。”
花開花又敗,籃球永遠在。
過去的賽事,賽場上精彩紛呈的經典演繹,所呈現出的激情畫麵不僅使人感到震撼,而且使人感到無法釋懷;賽場上相互敬重的身軀激情切磋,角逐中勾魂奪魄震天撼地;球員們在競技對抗中所演繹出的經典以及在比賽中所呈現出來的拚博精神,即彰顯了奧林匹克的魅力所在,又代表著我們普通人對生活挑戰的信心。
“ 沒有夢想,何必遠方?”
無論是生活中和還是工作上,所有的拚搏奮鬥都是為了風光的人生。凡是能讓你變好的事情,過程或許都不會太舒服。球員們在冬訓的力量和耐力訓練時,經常累得感到極端疲乏,甚至到了幾乎要窒息的地步。
“⠠淚水和汗水的化學成分相似,但前者隻能為你換來同情,後者卻可以為你贏的成功。”⠠馬未都先生曾經說過。
人世間,哪個不累!家庭的重擔和包袱背負在身上,無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這就是我們人生的過程。所以,累在心裏,不用言說。
“掉頭一去是風吹黑發,⠠回首再來已雪滿白頭。”⠠
絕大多數的籃球運動員巔峰時期極其短暫,有如那開場的哨響到終場的哨聲,不經意間就飛快地過去了。
籃球人的世界裏,最遙遠的距離即不是愛,也不是恨,而是執著了幾十年的籃球,隨著年齡的增長,球是越來越摸不動了。嗨,看在眼裏,急在心裏……⠠⠠
所以說,不讚美隨意的退賽,是籃球人的底線。
尊重生命,回饋生活;人生難得幾個好球友,籃球場上熱身出汗;健身房裏體形修正;茶樓酒肆推杯換盞;知已換心,足以慰風塵。
一場遇見,一生鉻記。
在追夢的路上,任何一支球隊的付出和貢獻都應該被銘記;每一個努力和拚搏的球員都應該被關注和尊敬。競技場上,籃球人揮灑激情的動感畫麵在時刻感染著我,午夜裏,細細回憶,努力將比賽裏的每一個細節複原和放大,力圖通過自己蒼白的文字去銘刻球員們的精彩演繹;嚐試以文字來還原競技風暴的勾魂奪魄瞬間。其目的就是讓在球場上拚搏的籃球人永遠鮮活 !
又一個充滿期待的聯賽到來:
籃球人,您還在等什麽 ?權當每一場比賽,都是您享受人生前的熱身。將在籃球場上贏來的強悍身軀, 登陸那風舞花落的良霄之夜……
2021年5月12日
為什麽要由議法機關簽署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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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原則
時間:2021-05-24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三、國際合作原則國際合作原則是國際民商事司法與行政合作的關鍵性原則。然而,日益頻繁的國際交往使各國司法機關處理的涉外案件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各國在司法領域進行國際合作,以維護正常的國際交往,保障各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各國相互間的司法與行政合作作為克服司法管轄權障礙,便利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促進民商事爭議的及時解決的重要手段而為國際社會所采用。
三、國際合作原則
國際合作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是國際民商事司法與行政合作的關鍵性原則。國際合作作為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首先在《聯合國憲章》宗旨中體現,憲章第1條宗旨三規定:“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的宣言》,將“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彼此友好合作之義務”列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指出各國應不問政治、經濟及社會製度上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國際關係之各方麵彼此合作,以期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增進國際經濟安定與進步、各國之一般福利及促進各國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麵之發展。
一國法律的效力隻能及於本國境內,沒有域外效力,一國司法機關也隻能在本國領域內行使司法權,不能在其他國家行使這種權力,這是國家主權的體現。然而,日益頻繁的國際交往使各國司法機關處理的涉外案件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各國在司法領域進行國際合作,以維護正常的國際交往,保障各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各國相互間的司法與行政合作作為克服司法管轄權障礙,便利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促進民商事爭議的及時解決的重要手段而為國際社會所采用。在進入全球化的時代,強調國際合作,是尤為重要的。當今世界主權國家林立,截止2005年2月24日,僅加入聯合國的會員國就有191個之多。(74)每個國家各有自己的領土、居民,各自建立了不同的國體、政體和司法製度,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曆史傳統、文化背景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間隻能通過合作,克服各種障礙,才能在共同的事業中取得進步,否則是難以解決任何國際問題的。
德國學者沃爾夫(Martin Wolff,1872~1953)曾指出:“雖然沒有一個國際法規則,也沒有一個假定的禮讓原則禁止國家采用它認為適宜的任何國際私法規則,但是公道要求每個國家在製定這些規則時,都要考慮到它們將怎樣影響任何人與人(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之間的社會和經濟往來。國際私法的立法者必須記住一個社會的利益,而那個社會既不是他本國人的社會,也不是每個國家或民族的社會,而是全體人和整個人類的社會。”(75)因此,沃爾夫進一步認為,國際私法本身並不是國際的,但是,毫無疑問,它不應該脫離國際思想而擬訂。另外,他還在多處提出了國際私法應追求“法律的協調和合作”的觀點。為克服司法上的重重障礙,訴諸合作機製是比較有效的手段。通過司法與行政合作機製來解決複雜的涉外司法事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國際民商事司法與行政合作本身就是立足於國際合作的精神和理念,否則,即使已經製定出國際公約或條約(雖然這也是國際合作——立法合作的一種表現),也無益於民商事爭議的最終解決。在合作中製定法律,更應在合作中執行法律,實現法律的社會目的。美國學者房德(P.H.Pfund)曾指出:“即使沒有特定的公約建立這種合作程序,習慣國際法也要求司法直接合作保持協調和合理解決就某一案件的裁決達成協議。”(76)
【注釋】
(1)關於文化的多元化,參見A.Sarat and T.R.Kearns eds.,Cultural Pluralism,Identity Politics and the Law(1999);關於法律的多元化,參見Warwick Tie,Legal Pluralism:Toward A Multicultural Conception of Law(1999);關於國際私法的多元化,參見H.Gaudement-Tallon,General Course:Pluralism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trengths and Weaknesses(the Hague International Law Academy,2005).
(2)參見徐國建:《論國際統一私法的方法》,載《比較法研究》1995年第3期,第275~276頁。
(3)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曾分別於1977年10月24日和1978年3月15日製定通過了《關於行政事項方麵向國外獲取信息和證據的歐洲公約》(Europe Convention on the Obtaining abroad of Information and Evidence in Administrative Matters,公約自1982年10月1日起生效)和《關於行政事項方麵向國外送達文書的歐洲公約》(Europe 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Documents relating to Administrative Matters,公約自1983年1月1日起生效),分別載於17 I.L.M.805(1978),17 I.L.M.265(1978).
(4)參見黃順康:《司法協助範圍新論》,載《政法論叢》1995年第3期,第17~19頁。
(5)See D.McClean,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ivil and Criminal Matters 6-7(2002).
(6)關於刑事司法合作,參見L.Harris&C.Murray,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rime(2000);趙永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版;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關於行政司法合作,參見E.Loebenstein,International Mutual Assistance in Administrative Matters(1972).
(8)關於區際司法合作,參見黃進主編:《中國的區際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參見[日]森下忠:《國際刑法入門》,阮齊林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頁。
(10)參見謝暉:《行政權探索》,雲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頁。
(11)參見[美]P.諾內特、P.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誌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9~60頁。
(12)參見[美]P.諾內特、P.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誌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頁,第81頁。
(13)參見[美]P.諾內特、P.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誌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頁。
(14)See P. Schlosser, “Jurisdiction an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284 Recueil des cours 25-27(2000).
(15)參見[美]米爾伊安ⷒⷩ瑪什卡:《司法和國家權力的多種麵孔》,鄭戈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頁。
(16)See P.R.Beaumont&P.E.McEleavy,The Hagu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26-27(1999).
(17)Ibid.at 242.
(18)See D.McClean,“The Hague Child Abduction Convention-The Common Law Response”,40 Neth.Int'l L.Rev.77-78(1993).
(19)參見梁德超主編:《司法與行政兩個體係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20)一般認識也教導人們,立法和執行應是國家職能的最基本的兩個方麵。前者由立法權來行使,而後者是由執行權來行使。在資產階級“權力分立”理論中,最初的代表人物英國政治學家洛克(John Lorke,1632-1704)並沒有真正將行政權與司法權分開。也就是說,司法同行政一樣,都是執行法律的,都可歸為執行權,兩者都是使國家的法律得到具體落實。問題在於同樣是執行權,行政和司法的執行有截然不同之處。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敏銳地看到這一點,所以在其後世所謂的標準“三權分立”學說中,明確主張從執行權中再分出兩權,即行政權與司法權,這使得兩權合一的局麵被打破,兩者關係的協調越來越重要地擺在人們麵前。參見宋爐安:《論行政審判權》,載《行政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頁以下。
(21)See P.R.Beaumont&P.E.McEleavy,The Hagu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248(1999).
(22)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理論上主要有兩派:一派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屬於一個法律體係,即所謂一元論(monism);另一派則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係,即所謂二元論(dualism)。另外,在前一派中又有兩種不同的論點:一種是國際法優於國內法,另一種是國內法優於國際法。這就是“兩派三論”。關於這個理論問題,進一步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頁以下;周鯁生:《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7頁以下。
(23)參見李浩培:《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頁以下。
(24)肖蔚雲、王禹、張翔編:《憲法學參考資料》(下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6頁。
(25)Achille Mestre,“Les trait㩳 et le droit interne”,38 Recueil des cours 277(1931-II).
(26)在英國稱為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在美國稱為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參見宋爐安:《論行政審判權》,載《行政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381頁。
(27)參見何兵:《論行政解決民事糾紛》,載《行政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3~485頁。
(28)參見萬鄂湘、石磊、楊成銘、鄧洪武:《國際條約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177頁。
(29)例如,國際常設法院在霍茹夫工廠案中論述道:“違反國際協定引起適當形式的賠償義務發生是一項國際法原則。”參見萬鄂湘、石磊、楊成銘、鄧洪武:《國際條約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頁。
(30)關於有權做出互惠承諾的機關,大多數國家是通過外交途徑以國家或政府的名義做出,但有的國家,如美國,是由具體提出請求的法院在通過外交途徑轉交的請求書中承諾互惠,而國家的外交部門在轉交該項請求時,僅僅提交法院的承諾,並不代表國家做出互惠保證。當然,這種做法是否構成兩國司法與行政合作關係中的互惠承諾,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有疑問的。參見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9頁。
(31)有的是關係比較密切的相關國家之間,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互惠關係,而無需另行做出明確的文字承諾;有的是國家出於外交上的考慮,認為提供合作有助於發展和鞏固與請求國之間的友好關係;有的是出於本國利益的考慮,認為請求國要求合作的案件涉及本國利益,提供合作有利於維護和實現本國在相關案件中的利益等。隻有英美等國在互惠問題上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在與外國沒有訂有條約的情況下,隻要不違反本國的法律,也允許外國的司法機關向其境內的當事人送達文書或調查取證,而不要求有關外國做出互惠保證。參見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9頁。
(32)See William Duncan,Note on the Desirability of Revising the Hague Conventions on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and Including in A New Instrument Rules on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Prel.Doc.No 2,Jan.1999,para.9.
(33)李雙元、謝石鬆:《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396頁。
(34)See Dennis Campbell,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1-2(1999).
(35)Ibid.at 2.
(36)具有代表性的有:“司法協助係指一國法院應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為進行某些訴訟行為,如送達司法文件、傳詢證人、搜集證據以及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等。”(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修訂版,第435頁。)“司法協助是指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根據另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代為或者協助實施與訴訟有關的一定的司法行為。”(張仲伯主編:《國際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第334頁。)“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領域一國法院接受另一國法院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或者在司法方麵提供其他的協助,如送達訴訟文書、傳詢證人、提取證據以及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等。”(黃進主編:《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651頁。)“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根據另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的請求,代為或協助進行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等訴訟行為,或為外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提供其他協助,或根據另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頁。)
(37)See Dennis Campbell ed.,Serving Process and Obtaining Evidence Abroad 388-389(1998).
(38)See Morelli,Diritto processuale civil internationale,2nd ed.,1954,243,264.轉引自李雙元、謝石鬆:《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401頁。
(39)See Riezler,Internationales Ziriprozessrecht und Prozessuales Fremdenrecht,1949,674.轉引自李雙元、謝石鬆:《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401頁。
(40)See Istv㠮 Szs㠺y,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A Comparative Study 650(1967).
(41)參見李雙元、謝石鬆:《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401頁。
(42)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頁。
(43)See J.Baylis&S.Smith,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 7(1997).
(44)參見李良才、京輝譯:《海牙關於成年人國際保護公約》,載《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5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595~607頁。
(45)參見屈廣清:《衝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頁。
(46)See P.H.Pfund,“Contributing to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249 Recueil des cours 40(1994-V).
(47)See Christophe Bernasconi,Note on Civil Liability from Transfrontier Environmental Damage:A Case for the Hague Conference?,Prel.Doc.No 8,May 2000.
(48)在中外法學著作中,法的淵源有如下幾種不同的含義:第一,是指法的曆史淵源。第二,是指法的理論淵源。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淵源。第四,是指法的文件淵源。第五,是指法的文獻淵源。還有的將法的淵源分為實質意義上的淵源和形式意義上的淵源。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頁。
(49)按照日本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的說法,“法源是一個多義詞,在比較法學中,使用這一用語是指決定對社會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規範的全部要素、原因及行為。因此,法律、命令、判決、習慣法、倫理性規範、宗教啟示中的戒律、巫術或宗教信條、慣例、習俗等,不拘形式,都包括在法源的範疇中。”參見[日]大木雅夫:《比較法》,範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頁。
(50)[法]亨利ⷥ𗴨福爾、保羅ⷦ加德:《國際私法總論》,陳洪武等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2頁。
(51)但有一點必須澄清的是,有無法典存在,不是區分大陸法係和普通法係的依據,法規數量的多少以及權威的大小,也不是區分兩大法係的有效標準。如同大陸法係國家一樣,法規在英美法係國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差別僅在於它有賴於法官根據立法精神加以解釋和適用。參見[美]約翰ⷤ邷梅利曼:《大陸法係》,顧培東、祿正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頁。
(52)美國激進的利益分析學派的領軍人物柯裏(Brainerd Currie,1912-1965)曾認為,“規則沒有用,也不能用……如果沒有衝突法規則,我們將更好”,因為它們“有礙於進行明確分析和進一步發展”,參見B.Currie,Selected Essay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183,616(1963).
(53)參見李剛、白豔:《國際私法研究機構:國際私法成文化法典化的推動力——英國國際私法發展的實踐啟示》,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1期,第172~173頁。
(54)到目前為止,美國加入或批準的有關訴訟程序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以下幾個:1965年海牙《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70年海牙《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1985年海牙《關於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1975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囑托書的公約》及其1979年議定書。
(55)參見張茂:《美國國際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3頁。
(56)See Martha Bailey,“Canad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0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33 N.Y.U.J. Int'l L.&P.17(2000).
(57)See Marria Rita Saulle ed.,The Rights of the Child: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1995),preface,at xv.
(58)See .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wjzdtyflgz/zgywgdsfxzyflhz/ t122296.htm(visited on 17 Apr.2006).
(59)See William Duncan,Note on the Desirability of Revising the Hague Conventions on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and Including in A New Instrument Rules on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Prel.Doc.No 2,Jan.1999,paras.51-52.
(60)See 72 Revue Critiq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R.C.D.I.P.]532,539,745(1983);73 R.C.D.I.P.723(1984).
(61)[美]Eⷥ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頁。
(62)Thomson v.Thomson[1994]3 S.C.R.551(Can.).
(63)Doise v.Doise,1994 CarswellBC 1356(B.C.Ct of App.March 9,1994).
(64)M.A.M.D.v.C.F.H.L.[1999]Q.J.No.4130,at 60-63(Super. Ct.)(Can.).
(65)[美]Eⷥ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3頁。
(66)See Ernst Rabe,l“Civil Law and Common Law”,10 Louisiana Law Review 431,441(1950).轉引自[美]Eⷥ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頁。特別是大陸法係在不斷變革的過程中,與普通法係的差異日益縮小,人們所看到的是兩大法係相互交融、彼此吸收的曆史趨勢。美國著名比較法學家梅利曼(Jonn H. Merryman)在《大陸法係》一書中揭示了大陸法係這種變化的主要取向之一就是“非法典化”,亦即立法至上的神聖權威受到挑戰,特別立法和法官(法院)解釋法律的現象愈趨普遍。參見[美]約翰ⷤ邷梅利曼:《大陸法係》,顧培東、祿正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章。
(67)[法]亨利ⷥ𗴨福爾、保羅ⷦ加德:《國際私法總論》,陳洪武等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2~23頁。
(68)黃進主編:《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65頁。
(69)See O.Kahn-Freund,General Problem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28-142(1976).關於學說對國際私法影響的曆史回顧,參見Lipstein,“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74 Recueil des cours 104-107(1972-I).
(70)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92~93頁;周鯁生:《國際法大綱》,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頁。
(71)李雙元、歐福永、熊之才編:《國際私法教學參考資料選編》(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74頁。
(72)參見梁西主編:《國際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修訂版,第101頁。
(73)[德]弗裏德裏希ⷥᧈ馮ⷨ駶法律衝突與法律規則的地域和時間範圍》,李雙元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6頁。
(74)Source:UN Press Release ORG/1360/Rev.1(10 February 2004),Updated 24 February 2005.
(75)[德]馬丁ⷦ𒃧뺣國際私法》,李浩培等譯,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頁。
(76)P.H.Pfund,“Contributing to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249 Recueil des cours 25(1994-V)
肖永平的人物業績
1984年,當肖永平踏入西南政法學院的門檻時,這位18歲的麻城少年正做著“律師夢”,電影中的大律師博學善辯,匡扶正義,讓他神往。而今天,33歲的肖永平己成為武漢大學一名法學教授,是青年法學家中的佼佼者。
憑著對法律的濃厚興趣,他刻苦攻讀,本科期間曾連續三年成績居全校第一,並考入武大讀研,爾後又提前攻博。武大法學院濃厚的學術氛圍和雄厚的師資力量使肖永平改變初衷,決心致力於法學研究。在一代法學宗師韓德培教授的指導下,他以一種“衣帶漸寬終不悔”的精神傾注於國際私法的探索。自留校以來,他先後主持或參加了“市場經濟與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完善等三項全國性重點課題的研究。1996年,其專著《中國衝突法立法問題研究》出版後引起學術界的廣泛關注。該書通過對各國衝突法立法體製及其基本運作方式的比較研究,剖析了我國衝突法立法現狀,提出了一係列極有價值的立法建議。尤為可貴的是,他率先引入實證主義的分析方法,在我國理論界第一次論證了國際私法法典化問題,從而在諸多學術領域實現了突破。此外,他先後出版學術著作12部,其中個人獨撰3部,並在《中國社會科學》、《美國比較法雜誌》等國內外權威、核心期刊發表論文71篇。1997年,31歲的肖永平破格晉升為教授,成為中國最年輕的法學教授。次年又被增列為博士生導師,是法學界最年輕的博導。1998年肖永平又訪學哈佛,並以其紮實的學術功底贏得了美國法學界人士的尊重,他們邀請這位來自中國大陸最年輕的法學家赴紐約、華盛頓等各地作學術報告。肖永平也利用這一難得的機遇與美國法學界廣泛交流,拓寬學術視野,並在美國權威法學期刊《美國比較法雜誌》上發表了《大陸與香港的法律衝突與協調模式的選擇》一文。
作為中國法學新生代的代表人物之一,肖永平逐漸形成了鮮明的學術風格:在反思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突破,開放、多向和動態地思考問題。他主張,新一代學者要實現發展與重構國際私法學,須在人文積澱與研究方法上不斷開拓,並力求掌握現代科技知識。他說,獨特的國情為每一個有強烈民族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學家提供了肥沃的研究土壤,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學體係是我們義不容辭的任務。
“理論是灰色的,實踐之樹常青”,肖永平認為,脫離司法實踐而局限在“象牙塔”裏做文章,無法迎接21世紀的挑戰。1998年2月,江蘇南通某國有進出口公司與俄國商人發生經濟糾紛,後來,英國銀行在英國倫敦對中國某銀行提起訴訟。肖永平毅然伸出援助之手,為當事人在英國法院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專家證言,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千萬餘元。
肖永平入選“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2011年1月 25日,10位青年法律法學工作者在京獲頒“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肖永平教授榜上有名。
該評選活動由中國法學會主辦,是我國法學界的一項重要活動,自1995年啟動以來,今年已是第六屆。按要求,參選對象必須是年齡在45歲以下的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擁有具備原創意義或學術前沿水平的法學研究成果,在理論創新與實踐的結合上取得顯著成績。
肖永平教授出生於1966年,在衝突法與法理學、比較國際私法、中國衝突法立法等方麵有開創性的研究,代表作有論文《最密切聯係原則在中國衝突法中的應用》和著作《法理學視野下的衝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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